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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性物質、設備及輻射作業場所管理 Management
(一)執行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場所
1、使用申請 2、5年屆滿換照(證照效期5年) 3、轉讓 4、登載變更 5、停用及永久停用(含廢止)
(二)射源、設備及輻射作業場所
1、 射源及設備: (1)欲購買密封射源或X光機之老師請先向環安中心提出需求 (2)環安中心向原能會申請 (3)擇期會同原能會人員現場稽查核准 (4)核准後始得進行操作
2、放射性同位素: (1)向環安中心申請 (2)環安中心向原能會提出申請 (3)核准後使得進行申購、輸入及使用等各項後續事宜
依據輻防法及其施行細則、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場所管理辦法辦理
(一)每月15日前,網路申報前月密封放射性物質動態 (二)每年7月1日至15日及次年1月1日至15日網路申報含放射性廢氣或廢水排放記錄 (三)每年12月31日前,網路申報許可類物質及設備年度偵測證明 (四)意外事故申報(如:人員劑量暴露超過法規、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) (五)不定期網路登錄輻射防護繼續教育點數
(一) 每半年實施輻射源使用現況之查核 (二) 依規定實施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
(一)外部稽查:
配合原能會進行第一類與第二類輻射源專案檢查及物質與設備稽查
(二)內部稽查:
1、每半年進行輻射源管理作業檢查(4月及10月) 2、不定期查核輻射作業場所與實施輻射安全檢查
(一)密封放射性物質
(二)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
(三)密封放射性物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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