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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藥品(麻醉或成癮性物質) Controlled Drugs
(二)檢附文件:
1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申請書 2、計畫主持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教職員證或身分證件) 3、教學課程計畫書或研究計畫書 4、管制藥品之用法、用量及需要數量之估算說明 5、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查同意書
(三)環安中心協助申請案用學校印信,掛號郵寄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核
(四)申請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,計畫主持人及管制藥品管理
(五)申請人收到核准函後可辦理購買程序
(一)購買申辦作業流程 (二)實驗室向廠商下單購買藥品
(一)保存:使用管制藥品計畫主持人在計畫結束後結存之藥品,可先行自行保管,待計畫主持人於其他計畫通過後再行使用 (二)銷毀:如需申請銷燬者,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,使用後之剩餘管制藥品,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該衛生主管機關銷燬之,並製作紀錄備查 (三)釋出:不再使用及願意分享者,請計畫主持人依本校管制藥品釋出作業辦理 (五)領用:欲領用者,請計畫主持人依本校管制藥品領用申辦作業辦理
(一)使用管制藥品支個計畫負責人,應於每年1月10日前將收支結存簿冊影本簽章後,送交環安中心彙整。 (二)年度申報作業由本校管制藥品登記證管理人進行申報(應於每年1月31日網路申報前一年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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